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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夜,被告人王某甲、惠某某,先后到亳州市譙城區天潤上層小區、帝景華庭小區、華德御景小區共盜竊電梯主板6塊、變頻器3塊、高壓板、通訊板兩組。涉案贓物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已發還各小區管理處。案發后,被告人惠某某已賠償華德御景小區管理處電梯維修費8000元,取得諒解。同年2月15日夜,被告人王某甲、惠某某,到六安市裕安區城南家園小區,從該小區7號樓一單元、二單元偷走兩部“上海永大牌”電梯的主板、副板、高壓板各兩塊。
另查明, 2014年2月16日夜,被告人王某甲、王乙、惠某某,到亳州市經濟開發區國購名城小區,從該小區10號樓、11號樓電梯房控制柜內偷走“西繼訊達牌”電梯主板五塊、變頻器五塊。案發后,涉案部分贓物已被公安機關追回,被告人惠某某的家人已退賠“西繼訊達牌”電梯主板兩塊,涉案贓物已全部發還。被告人王某甲、王乙、惠某某,到亳州市經濟開發區龍鳳新城B區,從該小區1號樓電梯房控制柜內偷走“東芝牌”電梯控制主板九塊。公安機關已追回涉案電梯主板三塊,并已發還亳州市龍鳳新城業主委員會。
綜上,被告人王某甲參與盜竊六起,盜竊數額288160元;被告人惠某某參與盜竊六起,盜竊數額288160元;被告人王乙參與盜竊二起,盜竊數額1644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惠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流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王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流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甲、惠某某、王乙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惠某某及其家人已賠償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