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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受理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程序
1. 申請流程(如下:流程圖)
2. 具體程序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包括申請、受理、進行型式試驗( 必要時 )、鑒定評審、審批頒發許可證等,具體如下 :
① 提出申請
需要取得制造許可的制造申請單位應當基本必要的條件,填寫申請書,申請書可從相關網站下載。
② 省級安全監察機構簽署意見
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
③ 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單位將申請書及其相關資料,報交國家質檢總局許可辦公室。許可證辦公室對材料的完整性, 進行初步審查。文字上的問題,可以口頭要求更改;缺少相應材料,如口頭可以通知可以補充的,可以口頭要求補充 ,否則必須書面要求補充。
④ 受理 ( 或者不受理 )
經鍋爐局審查 ,同意受理的將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 ,并蓋鍋爐局章 ,由許可證辦公室轉交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特種設備制造許可不受理通知書》。
⑤ 進行型式試驗
按照規定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申請單位應當進行型式試驗。
⑥ 出示型式試驗報告
承擔型式試驗的單位,完成型式試驗后,應當出示型式試驗報告。
⑦ 約請鑒定評審機構
申請單位應當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實地的鑒定評審。
⑧ 提交鑒定評審報告
鑒定評審機構在完成現場實地鑒定評審工作后,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和型式試驗報告,直接送交許可辦公室,如申請單位認為需要,也可由申請 單位交許可辦公室。
⑨ 頒布頒發許可證( 或者出具不許可通知書 )
鍋爐局經過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許可辦公室向申請單位送交《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一式二份 );不符合條件的,送交《特種設備制造不許可通知書》。
3. 時間規定
3.1 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接受申請書后 , 5 日內簽署意見。
3.2 許可辦公室接到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后 , 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簽署意見的申請書返回申請單位。
3.3 鑒定評審工作一般應當在 6 個月內完成。鑒定評審機構在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后,應當在 15 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3.4 許可辦公室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鍋爐局應當在 3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準工作 , 并由許可辦公室向申請單位頒發許可證或者不受理通知書,并 附一份《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工作調查表》。
4. 申訴
4.1 申請單位在進行受理、鑒定評審等工作中,認為存在問題,有權要求停止受理、鑒定評審工作,如果問題屬實,申請單位可以要求重新進行受理、審查。
4.2 申請單位接到不受理通知書、不許可通知書,鑒定評審報告后,認為需要說明某些問題的,應當在接到通知書、鑒定評審報告后30日內向質檢總局提出。
4.3 對許可工作中的問題,申請單位都可直接向質檢總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