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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了規范電梯安全監察工作,確保電梯的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義及調整范圍]
本規定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從事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各類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與主要部件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修、改造和檢驗活動,以及行政部門的管理與安全監察工作,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不適用于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井使用的電梯的安全監察;不適用于不涉及公眾安全或者僅由專業人員使用的電梯。
第三條 [行政職能部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的電梯安全監察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監察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電梯的安全監察。
第四條 [技術機構資格]
從事電梯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后,方可以開展授權項目的試驗或檢驗檢測工作。
第五條 [作業人員的行政許可]
電梯使用的安全管理人員,電梯安裝(含改造施工的安裝)、維修、操作(電梯司機)等作業的人員(以下統稱電梯作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考核合格,取得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可以從事許可項目范圍內的相應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聘用的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電梯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電梯安全作業知識。
電梯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電梯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二章 設計與制造
第六條 [設計責任與目標要求]
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對所設計的電梯的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
設計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未制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并應當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經安全評價合格。
第七條 [制造責任]
制造單位對制造的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與主要部件的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并必須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八條 [制造許可要求]
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單位,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的制造許可,方可將其制造并在國家質檢總局許可范圍內的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投放市場。
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制造許可的獲得及其獲得者應當履行的管理要求,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具體要求執行。
第九條 [制造許可條件]
申請電梯或者其安全保護裝置制造許可的單位,除應當具備與申請項目及等級所對應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申請項目及等級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申請項目及等級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條 [型式試驗要求]
按照《電梯型式試驗規則》等國家質檢總局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電梯整機或者部件,必須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電梯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確認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要求后方可提供使用單位使用。
執行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主要部件型式試驗的范圍、程序、內容和方法等,按照《電梯型式試驗規則》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出廠隨機文件要求]
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出廠時,必須按照《電梯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提供必要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等隨機文件,并保證備品配件的供應。
第十二條 [進口產品要求]
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制造的電梯及其部件,必須符合我國有關電梯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制造的電梯及其部件,必須明確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該代理商必須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凡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制造電梯及其部件,必須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具體規定,采用產品型式試驗方式,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制造許可,其后方可將其制造并在國家質檢總局許可范圍內的電梯或者部件投放市場。
第三章 安裝、改造與維修
第十三條 [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責任]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必須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的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改造、重大維修、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施工類別的劃分,按照《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附件1)執行。
第十四條 [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要求]
電梯安裝、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的相應許可,方可承擔國家質檢總局許可項目范圍內的安裝或(或及)改造業務。電梯維修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維修許可,方可從事許可項目范圍內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活動。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的獲得及其獲得者應當履行的管理要求,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具體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條件]
申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的單位,除應當具備與申請等級所對應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六條 [開展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前提條件]
取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單位從事許可范圍內的施工時,應當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一)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應許可的施工單位進行。屬于下列情況的,應當按照相應規定執行:
1.制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制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可以選擇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該電梯的改造或維修,并由承擔改造或維修的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2.制造單位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制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擬自行選擇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的,改造單位必須更換該電梯的產品銘牌,產品銘牌及其質量證明書上應當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本單位取得許可證書的編號等,該電梯改造后的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由電梯改造單位負責。
(二)取得電梯維修資格的單位,可以接受產權單位委托承擔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并必須執行本條其他款項要求。
(三)電梯安裝、維修或及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該電梯的制造單位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保證得到其必要的技術指導、合作與備品配件的供應。如制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制造許可資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擔相應施工的單位負責保障該電梯滿足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四)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必須保證本單位自有職工能夠及時抵達所維護保養電梯所在地,及時抵達的時間限制以雙方協議規定為準,一般不應超過1小時。
第十七條 [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告知]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情況書面告知施工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條 [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管理要求]
應當嚴格按照本單位編制的施工方案實施現場作業,確需調整施工方案時,必須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編寫、審核、批準的管理制度。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施工過程中,現場持安裝作業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作業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任命其中1名為項目負責人,現場安全檢查員不得少于1人;電梯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施工過程中,現場持維修作業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作業人員不得少于1人。
第十九條 [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安全生產要求]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隱患。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電梯相關土建工程質量要求]
電梯機房、井道和底坑等土建工程,以及涉及電梯安裝與固定的有關預埋件施工質量,必須符合電梯設計及建筑工程質量要求,取得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驗收。
第二十一條 [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監督檢驗]
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后擬投入使用的電梯,其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履行了本規定第十七條要求的告知行為后,向電梯安裝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局)規定的檢驗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所有安全技術規范規定項目的監督檢驗,應當在施工單位自檢同時或者自檢合格后實施。監督檢驗合格的,執行當次監督檢驗的機構必須出具檢驗報告,發給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二條 [技術資料的移交]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相應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存入該電梯的技術檔案。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的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必須對電梯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法律、行政法規和相應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四條 [使用登記]
新增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必須持檢驗機構出具的監督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使用登記。將簽署了使用登記標記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電梯顯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五條 [使用管理]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日常維護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等在內的電梯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電梯技術檔案的完整、準確。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電梯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等制造文件與資料,以及安裝(或及改造、重大維修)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電梯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電梯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與主要部件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電梯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二十六條 [使用管理人員的設置及工作要求]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取得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安全管理人員。電梯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電梯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張掛]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結合安全技術規范與標準的要求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該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必須有中文文字說明或及標準規定的示意圖案。
第二十八條 [在用電梯的自行檢查]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電梯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日常維護保養要求]
使用單位必須對在用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并對在用電梯的安全保護裝置與主要部件、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修或及校驗,并作出記錄。電梯的維修或及日常維護保養必須委托取得電梯維修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同時,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每6個月至少進行一次自檢。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條 [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制度]
在用電梯實行安全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在定期檢驗周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安裝地規定的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電梯不得使用。
《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報告之日起計算。各類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三十一條 [特定狀態隱患消除的要求]
電梯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時,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經檢查,需要進行改造或重大維修的,應當報請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不需要進行改造或重大維修的,應當報請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對定期檢驗的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必須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條 [使用壽命與報廢要求]
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設計文件規定使用期限要求的電梯或者部件,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并應當向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三條 [電梯乘客的要求]
電梯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四條 [電梯事故的救援與報告]
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有條件的可定期進行救援演習。
電梯一旦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采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態惡化或者災害擴大,及時妥善地救援、救護乘客,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三十五條 [特殊場所電梯的特別要求]
在爆炸等存在特別危險場所使用的電梯,除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之外,還必須符合防爆等相應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五章 監察與監督檢驗
第三十六條 [安全監察責任]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電梯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與改造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安全監察,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應當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文藝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各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向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格式見附件),責令相應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三十七條 [安全監察人員的資格要求]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電梯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必須經過國家質檢總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后,方可以從事相應的安全監察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在實施電梯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件。
第三十八條 [事故的調查處理]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事故進行報告、調查,督促處理和結案批復,做好事故統計工作,并按照規定期限逐級上報。
第三十九條 [檢驗的執行規范]
檢驗機構進行電梯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程序、內容、方法、合格判定規則等,必須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第四十條 [檢驗機構的管理要求]
檢驗機構必須加強檢驗工作質量的管理,確保檢驗工作質量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轉,按期完成各類檢驗工作任務,并必須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四十一條 [檢驗工作相關時限要求與隱患報告要求]
檢驗機構在接到具備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條件的檢驗申請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相應的檢驗。完成相應檢驗工作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同時應當將存在事故隱患的檢驗結果報送負責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四十二條 [企業自檢單位的設立]
在用電梯數量較多而且具有電梯獨立檢驗機構的大型企業,可以根據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申請成立企業自檢站,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及授權后,可以承擔本企業內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
企業自檢站檢驗范圍內的在用電梯,應當接受檢驗機構的抽檢,抽檢比例不得高于該企業當年應當檢驗設備總量的20%。具體抽檢比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電梯安全監察機構確定。
企業自檢站及其檢驗人員從事授權檢驗類別以外的或者本企業之外的電梯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條 [檢驗人員的資格要求]
從事電梯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人員,必須經省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以從事批準項目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四十四條 [受檢單位的異議處理]
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檢驗機構提出。檢驗機構必須在15日內對受檢單位提出的異議予以書面答復。
受檢單位對檢驗機構的答復仍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當地與該檢驗機構同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接到異議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30日內,委托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機構或者組織專家,對被提出異議的檢驗結果進行鑒定或者確認。鑒定或者確認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上述鑒定或者確認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單位支付。鑒定或者確認結論證明原檢驗結果錯誤的,該費用由出具原檢驗結果的檢驗機構承擔。
第四十五條 [收費的管理要求]
電梯安全監察機構開展電梯安全監察,檢驗機構開展電梯的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以及鑒定評審機構開展鑒定評審工作,需要收取費用的,必須按照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
第四十六條 [公正性的保證]
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等經營性活動,并保守受檢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七條 [可糾正性過失的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絕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發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進行整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無相應產品有效的制造許可即投入制造者,責令停止制造和銷售其產品,并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取得相應產品有效的制造許可,但不能保證電梯產品質量或者安全性能的,吊銷相應的制造許可;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無資格證書或者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即從事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者,責令承擔項目停止進行,并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的,吊銷相應的資格證書;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對購置無制造許可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即投入運營的使用者,責令其設備停止使用,屬于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性使用行為的,并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未按照要求定期維護保養電梯的,以及發現異常情況未及時處理的,屬于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發現設備帶故障運行的,必須責令設備停止使用;
(六)違反本規定第五條,使用無相應有效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電梯管理、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檢驗、操作的,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仍然繼續使用的,責令設備停止使用,并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不可糾正性過失的處罰1]
對偽造、涂改、轉借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資格證書、《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等有關證書者,沒收或者吊銷其相應的證書,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不可糾正性過失的處罰2]
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電梯發生事故后不采取緊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時有效抑制災害擴大,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事故以及隱瞞事故不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處5000元至25000元罰款。
第五十條 [不可糾正性過失的處罰3]
對違反本規定進行電梯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相關設備停止使用,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可糾正性過失的處罰4]
從事安全監察或者監督檢驗的安全監察員和檢驗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竊商業秘密的,由所在單位視其情節和后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不可糾正性過失的處罰5]
檢驗機構不能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因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失職的,由授予其檢驗資格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視情節暫時停止或者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五十三條 [特殊例外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處罰機關、處罰方式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安全技術規范與證書]
本規定配套的安全技術規范,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組織制定與發布實施。
本規定中明確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各類證書的格式,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定。
第五十五條 [獲證者的公告]
取得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資格的企業名錄,以及取得相應資格的電梯檢驗機構名錄,由頒發相應資格證書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公告。
第五十六條 [解釋權的明確]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實施日期的規定]
本規定自200χ年χ月χ日起實施。同時,《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安全監察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中涉及電梯的相應內容同時終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