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關于新產品必須進行標準化審查的規定,為加強機電新產品標準化管理,貫徹各類技術標準,提高標準化水平,合理發展產品品種,有利于專業化協作生產,簡化設計、工藝,縮短設計、試制周期,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化審查的機電新產品,是指填補空白的產品;在性能、結構、技術指標等方面與老產品有顯著改進和提高的產品。審查范圍是各部門、各行業列入新產品計劃的機械、儀器儀表、電工、電子、電訊、無線電等方面的機電產品。
第三條 從編制新產品設計任務書到設計、試制、鑒定的各個階段,必須充分考慮準化的要求。各生產、建設、科研、設計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都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認真進行標準化審查。
二、新產品設計標準化審查
第四條 新產品設計必須體現國家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認真貫徹各類技術標準。對于首次設計的產品,應考慮產品的發展趨向,適時地制定出新產品發展系列標準。
第五條 新產品設計人員和工藝人員,必須熟悉有關的國家標準、部(專業)標準和企業標準,在保證新產品主要技術性能的前提下,應最大限度地采用標準件,充分考慮部件、元器件的繼承性。新產品標準化水平的高低,是考核設計人員和工藝人員的設計、工藝工作質量的一個重要指標。新產品設計方案的討論,必須有標準化專業人員參加。
第六條 編制新產品設計任務書中對標準化必須有明確的要求。審查設計任務書時,必須有同級標準化專業人員參加。在設計之前,產品設計負責人應會同標準化專業人員共同提出《新產品標準化綜合要求》。
第七條 《新產品標準化綜合要求》,是編制《新產品標準化審查報告》的基本依據。其內容主要包括:
1應符合產品系列標準和其他現行技術標準的要求;
2新產品預期達到的標準化系數;
3對材料和元器件標準化的要求;
4與國內外同類產品標準化水平的對比,提出新產品的標準化要求;
5預測的標準化經濟效果。
第八條 根據《新產品標準化綜合要求》,結合新產品設計各階段的任務,產品設計人員應會同標準化專業人員共同擬訂各個設計階段的具體標準化工作內容。
第九條 新產品圖樣和技術文件標準化審查的主要內容:
1圖樣和技術文件貫徹使用各類標準的正確性;
2圖樣和技術文件的完整性和統一性;
3零部件、元器件和大組件的標準化程度;
4材料標準的貫徹情況。
三、新產品鑒定標準化審查
第十條 新產品鑒定前必須提出《新產品標準化審查報告》。它是對新產品設計過程中貫徹《新產品標準化綜合要求》和設計各階段標準化工作的總結,是評定新產品在標準化方面是否具備正式投產條件的技術依據,也是產品鑒定時必須具備的一個技術文件。
第十一條 新產品樣機鑒定標準化審查報告主要內容:
1新產品的種類、主要用途和生產批量;
2新產品圖樣和技術文件的質量水平;
3新產品標準化系數;
4新產品預計標準化經濟效果;
5新產品標準草案;
6貫徹各類標準情況,未予貫徹的標準的主要原因;
7對新產品標準化情況的綜合評價;
8標準化審查的結論性意見。
第十二條 新產品小批試制鑒定標準化審查報告主要內容:
1工藝工裝的標準化情況及其繼承性;
2樣機鑒定時標準化方面提出意見的執行情況;
3工藝文件的正確性、完整性和統一性;
4引證主要文獻的目錄;
5工裝標準化系數,經濟效果分析;
6存在問題和解決措施;
7標準化審查的結論性意見。
第十三條 對正式投產的新產品,有的經過樣機鑒定合格后尚需進行小批試制鑒定和標準化審查;有的則只作一次鑒定。對于只作一次鑒定的產品,鑒定的項目應按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內容進行標準化審查。新產品投產前,必須制定出產品標準,并取得新產品審定合格證,否則生產管理部門不準大批量生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商標注冊。
四、審查形式和職責
第十四條 新產品標準化審查,根據新產品計劃,一般分為國家審查、部門審查、地方審查和基層審查四種形式。
1國家審查的新產品項目,由國家標準總局或委托有關單位參加標準化審查。
2部、委、總局審查的新產品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委、總局的標準化管理機構或委托下屬有關單位參加標準化審查。
3地方審查的新產品項目,由地方標準局參加或組織標準化審查,或委托廳、局(公司)參加或組織標準化審查。
4基層單位審查的新產品項目,由企業、事業單位的標準化專業人員參與進行標準化審查。但對新產品的鑒定和投產,必須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并會同同級標準化管理機構進行審批。
第十五條 各級新產品標準化審查項目,必須在各級組織新產品審查單位的工作計劃中具體安排,以保證審查工作有領導、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新產品審查時,組織審查的單位應通知同級標準化機構參加。
第十六條 新產品標準化審查中,標準化人員有權拒絕在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技術文件和圖樣上簽字。凡未經標準化人員簽字的技術文件和圖樣不能生效。
第十七條 標準化專業人員、產品設計人員和工藝人員,應主動配合、密切協作,認真貫徹標準化的方針和原則,及時解決設計和工藝中的標準化問題,共同搞好新產品中的標準化工作。
第十八條 搞好新產品標準化,是國家的一項重要技術經濟政策。對新產品提出的標準化綜合要求和標準化審查報告,企業、事業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對由于不認真貫徹執行而造成重大事故和經濟損失,標準化人員可建議主管生產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分別予以批評、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五、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解釋,由國家標準總局負責。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