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電梯檢驗檢測不合格,整改期限如何要求?
作者: 天宇 2024-03-04 16:02:58 瀏覽:71次
對于經檢驗檢測發現的不符合項,使用單位可以通過采用多種方式進行整改,那么整改期限有沒有要求呢,我們一起來23版新檢規整改是如何規定的: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3.5 條 監督檢驗整改規定: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4.6 條 定期檢驗整改規定:
《電梯自行檢測規定》3.6條 自行檢測整改規定:
監督檢驗整改
對于監督檢驗判定檢驗結論規定要求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要求,檢驗結論方能判定為“合格”,電梯只有在監督檢驗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監督檢驗的整改時限由電梯使用單位自主決定,制度法律上未作整改時限,也未做整改次數限制。
定期檢驗整改
定期檢驗整改也未明確具體的時間期限,而是要求在約定的期限內,主要是因為不符合要求項目的整改難易程度不同,再加上各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的財力、物力及管理、技術水平也參差不齊,故難以用統一的時限進行規定,檢驗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充分溝通后確定期限。此外,如果整改期限超出《特種設備使用標志》上標明的下次檢驗(檢測)日期,使用單位應及時停止使用電梯。
需要注意的是復檢時,檢驗機構應根據整改完成時間、相關項目關聯度、不符合情況的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復檢項目的設置,可以只針對前次檢驗中發現的不符合項目進行復檢,如復檢時間距離上次檢驗時間較長,僅針對上次檢驗發現的不符合進行復檢無法體現電梯的安全狀況時可以全項目進行復檢。
定期檢驗的電梯都是在用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還是需要認真對待,根據規定,以下3種情況需要立即停梯的:1、關鍵項目不符合要求;2、不符合要求的一般檢驗項目超過3項;3、整改期限超出《特種設備使用標志》上標明的下次檢驗(檢測)日期。為方便業主使用,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需要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整改到位。
確實無法整改的,使用單位也可對不符合項目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意見書》上簽署了監護使用意見,然后申請復檢經檢驗人員確認使用單位已經采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且措施有效,也可被判定為“整改后合格”;但此時定期檢驗報告中相應項目的“檢驗結果”填寫的是“不符合”,“備注”欄按照下面說明填寫:“本報告第xx、xx、xx項的檢驗結果為不符合,使用單位已經承諾采取安全措施,對電梯實行監護使用(見編號為xxxxxx的《電梯檢驗意見通知書》)”
定期檢驗整改確認次數與監督檢驗不一樣,只有一次,這點尤為需要注意。
自行檢測整改
自行檢測整改也未對整改時限作出規定,與檢驗相比,自行檢測是電梯使用單位自主落實責任的行為,但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可以在相關合同或者協議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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