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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所投電梯產品制造商:(1)具備投入使用的試驗塔高度在150米(含)及以上計2分;(2)具備投入使用的試驗塔高度在100米(含)至150米(不含)計1分。需提供政府部門的規劃審批或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實景照片且加蓋投標人公章,否則本項不得分。”7月13日,廣東一家電梯企業項目投標負責人向《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咨詢,招標文件將電梯試驗塔高度作為評分因素是否合理?
翻閱招標文件,《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了解到,該項目為醫院電梯采購項目,預算金額2036萬元,共采購48部電梯,包含采購40部電梯,8部自動扶梯。從招標文件采購清單中看到,采購電梯的運行速度分別為1m/s、1.6m/s和1.75m/s,提升高度分別在9.6-60.6 m之間不等。其中,10多部電梯的提升高度是56m,還有10多部電梯提升高度在15.6-27.9m之間。而采購自動扶梯的運行速度為0.5m/s,提升高度則在4.5-6m之間。
回到本案例所述的問題,招標文件將電梯試驗塔高度作為評分因素,可以嗎?
實驗塔高度與制造許可掛鉤
中國電梯協會副秘書長王明凱告訴《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電梯試驗塔高度與電梯企業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等級掛鉤。電梯生產許可證等級分為A1、A2和B三個資質等級。取得A1級生產許可證的電梯企業,對其試驗能力的要求就包括,電梯試驗專用井道不少于4個,其中至少1個自有或者租賃試驗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80m,能夠安裝乘客人數為21人的電梯。其余3個自有試驗井道中,至少有1個試驗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50m,能夠安裝乘客人數為21人的電梯。取得A2級生產許可證的電梯企業,其電梯試驗專用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50 m,而獲得B級生產許可證的電梯企業,其電梯試驗專用井道提升高度則不小于 20m。“從本項目所采購的電梯梯速和提升高度來看,擁有A2級生產許可證的電梯企業基本能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實驗塔高度作為評分項須謹慎
在上海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金翔看來,招標文件所提投標人電梯試驗塔高度的要求,主要涉及電梯制造商所具備的產品試驗能力,因為不涉及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只是作為評分項,且加分幅度1-2分,分值也不大,很難說此條款設置就不合理。此外,電梯制造商基本不屬于中小企業,所以也不存在限制和排斥中小企業參與項目投標。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能將A1級生產許可證資質作為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金翔提醒到,如果作為資格條件的話,就屬于設定的技術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也與履約中標合同無關,就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所禁止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此外,招標文件將電梯試驗塔高度作為資格要求和作為評分項,是有本質區別的。如果評分項的分值加得過高同樣也是有問題的,金翔說道,這就相當于變相的資格要求,所以在合理加分的基礎上,鼓勵投標人加大產品的制造能力提升,加大產品的研發能力,對促進我國電梯制造業趕超國際先進水平是有利的。
所謂電梯試驗塔,是指專門用于測試和檢驗各類電梯產品的電梯試驗專用井道。“既然電梯試驗塔是用來試驗電梯產品的檢測設施,如果項目確實需要此試驗或檢測,供應商自己有條件的可以自已做,也可以到具備條件的機構去做。”業內資深專家認為,招標文件可以依據項目實際情況要求試驗或檢測報告,但要求擁有試驗或檢測設備則無依據。況且,在電梯企業申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時,相關政策也表明,對于電梯試驗專用井道的要求,電梯企業可以自有或者租賃試驗井道,并未強制要求電梯企業必須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