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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乘坐電梯時,判斷電梯是否安全可靠的其中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轎廂內顯著位置是否張貼了《特種設備使用標志》,這是電梯是否檢驗合格的標志。根據TSG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
特種設備(車用氣瓶除外)使用登記標志與定期檢驗標志合二為一,統一為《特種設備使用標志》。
在56號文出臺,進行電梯檢驗檢測改革之后,原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的格式已經無法滿足電梯檢驗檢測改革的需求。
因此,對于電梯使用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各試點省市都做出了相應的格式變更。
以杭州市為例,根據杭市管【2020】156號文件規定:
1、電梯檢測后使用標志申領:
定期檢驗周期的調整從2021年1月1日開始,試點項目已經檢驗合格的電梯,在下次檢驗日期前,憑《電梯檢測報告》向原檢驗機構申請《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檢驗機構對《特種設備使用標志》中下次檢驗日期調整后重新發放。
2、試點項目使用標志格式:
試點項目電梯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格式重新設計。新使用標志增設粘貼檢測標簽區,由檢測單位粘貼含有檢測時間信息的標簽,標簽由檢測單位自行印制,標簽為方形,尺寸16mm×16mm。如下圖所示。
作為浙江省唯一一家電梯檢驗檢測試點單位,浙江特安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在對申報的試點項目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后,拿到了杭州市首批新型《特種設備使用標志》。以區分下一年份是檢驗還是檢測。
以上圖檢測日期為例,檢測日期為2021年2月,下次檢驗日期為2022年2月,則下一年為檢驗年。如果檢測日期為2021年2月,下次檢驗日期為2023年2月,則下一年依舊為檢測年。
為了直觀地看待檢驗、檢測年份,下表根據56號文及浙江省、杭州市的電梯檢驗檢測改革規則,列出了不同監檢年份的電梯在今后幾年對應的是檢驗年還是檢測年。
由于56號文沒有直接對《特種設備使用標志》的更改作出要求。因此,各省市會依據各自改革試點情況對標志作出相應修改,隨著改革情況的進行,可能還會作出對應的變更。
不過,有一點可以確認的是,固定在轎廂顯著位置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除規定內容外,將會增加直觀明了的有關電梯檢測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