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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防止和減少事故,加強本市住宅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電梯,主要是指7層及以上住宅樓內載人電梯。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銷售、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安全檢驗、使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江蘇省淮安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本市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設、安監、房管、工商、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市住宅電梯使用安全相關工作。
第四條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在住宅電梯使用安全監管過程中,應當堅持便民原則,在電梯銷售、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方面,為使用單位提供服務并加強指導。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電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預防事故發生。
第六條住宅電梯所有權人應通過合同委托相關物業服務組織承擔其相應的住宅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合同應明確簽約雙方的義務、職責和違約責任。
第七條住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承擔安全管理責任。
第八條鼓勵電梯使用環節的相關責任單位,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增強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能力。
第二章銷售和安裝等環節管理
第九條從事電梯銷售、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將銷售的電梯產品目錄等有關資料報送質監部門。銷售合同應由建設單位直接與有電梯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或經其法人授權的代理商簽訂,銷售單位不得簽訂轉手合同。境外企業在本市銷售境外制造的電梯,應當明確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擔相關的質量及相關的安全性能責任;
(二)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到質監部門辦理告知手續,并到檢驗機構申請安全監督檢驗。承擔改造和重大維修工程的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改造和重大維修的質量合格文件;
(三)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安裝、改造、維修業務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四)拆除電梯應當委托具有相應電梯安裝資質的單位承擔,并簽訂安全施工合同,制訂安全拆除方案。
第十條住宅建設單位在住宅圖紙設計和電梯選購、安裝、交付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住宅圖紙設計中對電梯的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的配備應當與住宅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應當符合JG/T5010《住宅電梯的配置和選擇》標準,其圖紙應經建設行政部門審查,不得擅自變更;
(二)選購有相應資質的生產廠家生產,具有產品合格證書的電梯;
(三)電梯的安裝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保證安裝的電梯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四)向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附有齊全的各項證書,提供有關安全使用的警示標志;
(五)在其與住宅電梯產權所有人簽署合同承諾的質保期內,承擔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和因質量原因對電梯進行維修而發生的費用。
第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后,電梯更新改造資金按有關規定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電梯日常維護及電梯定期檢驗費用應在電梯運行使用費中列支,由電梯使用人按有關協議規定支付,按月納入物業服務費中由受委托負責本住宅區管理服務的物業服務組織收取。
第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出售的住宅電梯,沒有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其更新改造資金由住宅電梯所有權人討論籌集。
第三章使用過程管理
第十三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確保電梯在使用過程中符合下列運行條件:
(一)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以及報修應急電話號碼;
(二)有電梯安全使用的警示說明或者警示標志;
(三)確保電梯符合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等環境要求;
(四)電梯消防、轎廂對外報警通話等系統的安全、可靠、有效。
第十四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使用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確保電梯經檢驗機構安全檢驗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二)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投入相應費用;
(三)按規定配備經過質監部門考核合格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四)制訂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對電梯的使用和運行安全負責;
(五)確定專人保管電梯層門三角(專用)鑰匙,該鑰匙只能在電梯檢修、檢驗和發生緊急情況時,由有資質的持證人員使用;
(六)在電梯發生事故時,應及時組織排險、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當地質監部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應同時向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報告;
(七)使用單位如無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資質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變更維護保養單位的,后續維護保養單位應確認被交接的電梯處于安全狀態,同時向質監部門申領新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八)不得使用無證人員從事電梯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和操作工作;
(九)制訂電梯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預案,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在用住宅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逾期未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的,除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外,電梯的定期檢驗的周期日期不變。
第十六條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電梯運行和管理記錄,督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做好質量檢查和相關保養、故障、事故等記錄;
(二)監督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三)發現電梯運行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向本單位負責人作出暫停使用的建議;對存有嚴重故障、繼續使用有可能發生事故的電梯,可以決定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及時組織整改;
(四)發現乘客出現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行為的應及時予以制止。
第十七條電梯乘用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識操作電梯;
(二)乘用明示處于非安全狀態下的電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四)拆除、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識、《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報警裝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電梯安全部件;
(五)運載超重貨物和乘用超載電梯;
(六)違反電梯使用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電梯安全使用規定;
(七)讓學齡前兒童單獨乘用電梯;
(八)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人身安全的乘用行為。
第十八條電梯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設計文件規定的使用期要求的電梯和使用單位認為需要報廢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到質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已報廢的電梯嚴禁轉讓、出售和再次使用。
第十九條若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應當由原使用單位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由過戶后的使用單位到質監部門登記注冊。
第四章維護保養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在本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相應的資質;
(二)在我市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固定的維修保養聯系電話,24小時有人值守;
(三)配備與從事的業務相適應的人員;
(四)建立健全安全質量保證體系、管理人員安全質量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質量檢查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一條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維護保養說明書等提供的保養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日常維護保養計劃,至少每15天對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并做好保養記錄。保養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
第二十二條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所承擔日常維護保養的電梯轎廂的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報修和投訴電話。
第二十三條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義務:
(一)接到電梯故障通知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趕到現場,及時排除故障、完成排險救援;
(二)對故障難以及時排除的,應當書面通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將電梯交付使用。對使用單位接到暫停使用電梯的書面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應當及時向質監部門報告;
(三)應切實履行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的日常維護保養合同,不得使用無證人員和非本單位人員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四條外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從事日常維護保養活動,應當具備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并將有關資質等資料報送質監部門。
第五章檢驗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檢驗機構應當取得法定資質后方可從事電梯安全檢驗工作,并接受質監部門的監督管理。從事電梯安全檢驗工作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機構對檢驗合格的電梯應當及時出具檢驗報告,發放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六條檢驗機構在實施安全檢驗活動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質監部門。
第二十七條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包括:
(一)督促電梯使用單位落實電梯安全運行的基本要求;
(二)督促電梯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組織對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及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安全質量保證體系的考核;
(四)根據需要,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質監部門在對電梯進行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隱患問題的,應當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督促其及時予以整改。
第二十八條質監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赴現場組織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493號令)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質監部門在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建設、房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一)電梯制造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需要撤銷相關證照或者核準內容的;
(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符合規定條件被撤銷許可后,需要撤銷相關證照或者核準內容的;
(三)電梯使用單位未落實電梯管理安全責任,收到安全監察指令拒不改正,需要追究當事人責任或者對電梯使用單位的資質作出處理的;
(四)電梯使用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需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的;
(五)電梯井道建筑工程質量影響電梯安裝,需要追究當事人責任的。
第三十條新建住宅內的電梯在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攜帶相關資料到質監部門登記,并將檢驗合格標志置于或附著于電梯的顯著位置,同時將有關資料報送建設和房管部門。
第六章申訴和救援
第三十一條住宅電梯使用者、乘用人員發現電梯有下列等問題的,可以向質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或向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提出投訴:
(一)未按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電梯的;
(二)由于業主和物業服務單位的原因,導致電梯無法正常使用的;
(三)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按規定要求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
(四)電梯超過安全檢驗有效期限繼續使用的;
(五)由于電梯安全原因導致乘用人員發生傷害事故的;
(六)其它有關電梯安全使用方面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對申訴進行登記,對提出的請求采用爭議調解方式予以處理。
調解不成的,申訴人可依法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對下列申訴,有關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處理的決定:
(一)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二)對存在質量爭議的電梯無法實施檢驗、鑒定的。
第三十四條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在本市建立電梯應急報警救援社會網絡,制訂電梯關人故障排險救援應急預案。鼓勵本市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參加排險救援網絡,具體辦法另行制訂。網絡成員單位在接到電梯關人故障報警后,城區一般應當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進行排險救援。完成救援后,使用單位對電梯存在的故障應當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檢修,排除故障后才能交付使用。對維護保養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應當及時向質監部門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質監部門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本市其他電梯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