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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重磅!郴州城區老樓增設電梯實施辦法來了!快看你家小區能不能裝?
住宅加裝電梯有哪些?辦理要求、申請程序等注意事項呢?我們一起來詳細看看吧!
郴州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改善和提高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省住建廳等六部門《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湘建房[2018]159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范圍內,未列入棚戶區改造和征收拆遷范圍,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滿足安全要求,4層以上(不含地下室、雜房車庫)且未設電梯的非單一產權多層既有住宅。
第三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堅持“政府引導、屬地管理、有序推進,業主自愿、統一規劃、保障安全”的原則,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增設電梯用地應當在本小區建設用地建筑紅線范圍內,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公園綠地,不得破壞既有建筑結構,不得壓占地下管線,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二)增設電梯應當滿足城市規劃、建筑結構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日照及應急疏散、特種設備安全等要求。
(三)增設電梯應當以小區為單位進行統一規劃設計
。
增設的電梯不應設置在住宅臨城市主、次干道的一側,同時不應影響城市景觀風貌要求,同一小區增設電梯應保持整體統一、規范、有序、美觀。
(四)既有住宅以單元或者樓棟為單位增設電梯。增設電梯應當經該單元或者樓棟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業主或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并就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籌集以及電梯運行、保養、維修等費用的分攤達成書面協議。增設電梯占用業主專有部分或者影響業主專有部分采光、通風的,應當事先征求該業主同意。
第四條
同意增設電梯的所有業主是增設電梯的申請主體,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增設電梯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的,受讓人自該房屋變更登記之日起,承繼相應權利、義務和責任。
經申請主體協商同意,可以推薦業主代表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電梯制造、安裝企業、勘察、設計單位等作為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協調工程報建、設備采購、工程實施、運行管理、維護保養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要的資金,根據所在樓層、套型建筑面積等因素,可以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自行籌集,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業主協商確定。也可以由業主委托電梯(維保)公司墊資代建,建成后業主乘坐電梯按次刷卡交費,具體交費標準、維保協議由業主與電梯(維保)公司自愿平等協商。
業主可以按相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出資增設電梯;根據住建部《關于進一步發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老舊小區和電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辦房[2015]52號),可以按相關規定提取受益業主物業維修資金用于增設電梯的維修和保養。提取住房公積金、物業維修資金的具體規定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第六條增設電梯具體按以下步驟組織實施:
第六條增設電梯具體按以下步驟組織實施:
(一)制定實施方案。實施主體應組織編制增設電梯實施方案,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同時增設多臺電梯的,可一并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主要包括:有資質單位出具的住宅安全性鑒定報告;增設電梯的方案設計及工程投資估算;工程建設費用籌集方案;電梯運行管理及維護保養費用分攤方案;其他必要內容。
(二)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實施主體應當充分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并對征求意見的全過程和結果負責。實施主體應當將滿足第三條第(四)項內容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證明材料、增設電梯實施方案等有關事項在顯著位置(主要包括本棟住宅、小區主要出入口及小區其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由業主協商解決,街道、社區負責組織調解。
(三)受理審查。經業主充分協商同意,由實施主體持增設電梯項目材料到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窗口申請辦理增設電梯事宜。增設電梯項目材料清單:全體出資業主的身份證(復印件);滿足第三條第(四)項內容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證明材料;增設電梯實施方案;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相關公示材料;依法依規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牽頭召集住建、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聯合審查,由各部門依照各自法定職責依法審批,并于3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查意見。
(四)施工圖設計及審查。聯合審查通過后,實施主體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施工圖審查手續。
(五)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手續。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實施主體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并持聯合審查意見書向住建部門申報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增設電梯的井道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要求,增設電梯的安裝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相關規定要求。在電梯施工安裝過程中業主提出異議且理由成立的,由相應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施工單位整改或停工,直至事由消除。
(六)辦理竣工驗收等手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竣工后,實施主體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同時依法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七條
增設電梯的申請主體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第三方運檢機構或者協商明確其中一個共有人管理電梯,受托人(單位)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應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委托原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供電部門應做好電梯供電公共設施的建設、保障工作。
第八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不征收增容地價,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后增加的公共建筑面積,計入房屋公攤面積,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
本辦法發布起兩年內為試點推廣期。在試點推廣期間按照本辦法增設電梯的,電梯竣工驗收合格后,市、區財政部門可根據財力情況分別給予適當資金補貼。具體補貼標準、要求、程序等由市、區財政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鼓勵本地企業參與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第十條支持鼓勵擁有建筑技術、新材料制造和電梯設備安裝的國有大型企業、民營企業參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繳納國家規定的建設領域各類保證金時,可按規定享受減免政策。
第十一條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開辟綠色通道,提供多樣化金融服務。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工作的領導。
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市場監管、消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工作。由市住建部門牽頭制定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手冊,指導手冊應當包含:申報審批流程辦事指南;同意增設電梯書面協議、授權委托、增設電梯實施方案、業主簽名意見表、安裝告知等參考范本;費用分攤參考建議;參考電梯生產(安裝)公司及建設報價等內容。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委會等要積極做好居民的政策宣傳和相關協調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施工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設計單位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指導、協助。
第十三條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侵犯其所有權和相鄰等民事權益的,可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可應業主請求,依照法定職權與程序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主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業主之間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建立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過程中涉及多個主管部門職能的事項,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財政、住建、市場監管、消防等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擅自增設電梯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原既有住宅已增設電梯的,按此實施辦法補辦相應驗收手續,納入有關部門監管范圍。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各縣(市)可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本文標簽:老樓增設電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