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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南京市房產局和南京市國土局聯合發布了《南京市出讓地塊競爭保障性住房操作管理規則(試行)》,其中對保障房的建設標準、建筑面積、建設時間等給出了明確規范,商品房小區內配建保障房的面積從6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不等,兩者建設標準也必須完全一致。
細則指出,保障性住房房源交由區政府(或市屬平臺)或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持有管理,專項用于安置所在轄區住房保障對象、《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試行)》中符合條件的人才。經市政府批準,市房產部門可對全市人才安居住房進行統籌調配。
記者了解到,目前保障房的實物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公租房,另一種是共有產權房。這兩種都有建設標準,一般不超過90平米。
而此次細則中,配建保障房面積的有所明確,其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原則上以整幢、整單元或整層為最小建設單位,不足一單元或一層的應在同單元或同層內集中布置,不得零散布置。
對保障房是否會“低配”的社會疑慮,本次細則也予以明確,保障房與商品住宅必須同一標準。細則中寫明,保障房及其配套設施與所在地塊的商品住宅統一規劃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停車配建等公共配套共享,建設和裝修標準同所在地塊的商品住宅一致。
細則指出,出讓地塊中配建的保障房,房屋建成后需無償移交政府,相應建設成本不計入該地塊商品住宅房價的準許成本。保障房建成后原則上交由區級政府統一調配,拿地的開發商需與區房產部門、保障房接收主體三方簽訂《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住房)建設移交協議》。(完)
本文標簽:保障房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