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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和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特別強調了企業的主體責任。
條例草案提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技術負責人承擔安全生產技術責任,從業人員既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也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針對“老舊電梯”、“吞人電梯”等,條例草案還對當前住宅小區的安全隱患問題,補充了物業服務的安全責任。
條例草案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范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消防通道、化糞池、電梯等重點部位、重要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處理,及時發出警示。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上述職責,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議中,常委會委員況由志對該條款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見:現在很多社區及商業中心,都是物業管理在履行管理的責任,建議增加物業管理應該對服務的區域建立安全制度的條款,以落實其責任。
目前條例還在審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