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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解決電梯使用中出現的問題,預防和減少電梯故障和安全事故的發生,廣州市起草了《廣州市電梯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草案明確規定,維保單位接到困人故障報告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市民如有意見,可于即日起至7月11日向廣州市法制辦提出意見或建議。
要求監護人
教育小朋友正確乘電梯
據統計,2009至2011年底,廣州共發生電梯安全責任事故3起,造成1人死亡,4人受傷;2011年廣州還發生了廣州塔和廣州醫學院困梯、崗頂地鐵站乘客摔倒等電梯安全事件,雖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經媒體報道后在社會上造成較大反響。
為加強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的安全,本次草案對公共電梯規定了更為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其中,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功能的電梯運行安全監測系統,并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安全監測中心聯網。草案還規定,違反前述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與此同時,草案要求質監部門根據廣州電梯的分布特點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按照相應比例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列入重點安全監察范圍。
在維保方面,草案要求地鐵、車站、機場、碼頭、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內的電梯,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授權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確保公共電梯的維保質量;此外,草案還明確禁止乘客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鬧,避免引發安全事故,同時還要求監護人應當教育被監護人正確乘用電梯。
維保單位分包轉包業務最高罰2萬元
目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企業良莠不齊,行業內低價競爭現象導致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質量難以保障。同時,監管的不到位,也帶來了很多問題。為此,草案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日常運作和監管制度。
首先是構建制造單位為主體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運作模式。草案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委托原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授權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否則應當向電梯產權人作出特別說明;同時將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與制造單位的售后服務掛鉤,充分發揮其技術優勢,強化制造單位的電梯安全運行義務。其中明確要求,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數據形式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更新后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信息。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變更日常維保單位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內,持合同原件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更換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違者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在電梯日常維保單位監管方面,草案明確禁止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分包、轉包或者通過掛靠等方式變相分包、轉包業務,違者將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草案還細化了上位法對日常維護保養工作規范的要求,明確維保單位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并出具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由使用單位簽字確認;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向使用單位出具《安全隱患告知書》,標明檢查中所發現的故障。接到困人故障報告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草案解讀
1.維修可用住房維修基金
草案規定,住宅電梯更換、改造、維修所需資金,可按以下方式籌集:使用房屋所有權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名下的專項維修資金;無專項維修資金的,共有人對費用的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2.在用電梯檢驗周期為1年
草案規定,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電梯當年延遲檢驗的,電梯的定期檢驗日期不變。電梯經改造、重大維修和重新啟用后,電梯的定期檢驗日期重新確定。
3.鼓勵電梯制造單位作維保
草案欲構建制造單位為主體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運作模式。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委托原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授權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草案規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并出具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由使用單位簽字確認。接到困人故障報告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4.加強對公共電梯安全的監管
草案明確禁止乘客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鬧,避免引發安全事故;要求地鐵、車站、機場、碼頭、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內的電梯,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授權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確保公共電梯的維保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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